新聞發布

有關本院自民國103年4月轉型為行政法人後,相關「採購法規適用」及「安全防弊機制」等內容,說明新聞稿

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新聞稿

日期:114.10.29


有關本院自民國103年4月轉型為行政法人後,相關「採購法規適用」及「安全防弊機制」說明如后:


ㄧ、採購法規適用說明:


103年轉型為行政法人後,依據行政法人法第37條及本院設置條例第40條規定,行政法人辦理採購時,應本於公開、公平原則,並依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辦理,原則上不適用「政府採購法」。但若採購經費符合「政府採購法」第4條所列情形(略以:法人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,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,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),則仍應依該法辦理;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,則從其規定,本院自103年後迄今,均依本條執行。


二、安全防弊機制說明:


鑑於本院近年肇生之採購弊案,主因為涉案員工將採購招標相關資訊外洩進而牟利,本院依國防部指導,參考民間高科技業者以業務資訊保護作為確立採購公正性之手段,爰用核列「國家關鍵技術」項目涉及之「國安法」、核定「國家機密或軍事機密」項目涉及之「國家機密保護法」、及其它屬「中科院非公開性之公務資訊」,則納入「營業秘密法」保護之範圍,期能達成下列功效:

(一)藉由多重法律適用,杜絕員工盗洩公務資訊牟利。

(二)擴大營業秘密保護範圍,使得以損害、洩漏本院營業秘密牟利之員工,均能受營業秘密法刑責之規範,如所損害或洩漏者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營業秘密者,更得再以國家安全法或國家機密保護法重責相繩,以收嚇阻之效。